作者:MerlinCahrin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第十一款 协众国商船贩货进口、出口,均将起货、下货日期呈报领~事等官,由领~事等官转报关口,届期派委官役,眼同该船主、货主或代办商人等,秉公将货物验明,以便按例征税。若内有估价定税之货,或因议价高下不等,除皮多寡不齐,致有辩论不能了结者,限该商于即日内禀报领~事官,俾得通知关口,会商酌夺。若禀报稽迟,即不为准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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