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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六_不书例第十三

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二十九年传:修旧不书。〔案:定二年传同。见讥例。〕

元年注:外小恶书者,来接内也。

僖十六年传:外异不书。〔案:文三年、成五年、昭十八年传同。见灾异例。〕

僖十六年传:朔有事则书,晦虽有事不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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